原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常躲避原告不在家生活。2009年农历8月,被告从其娘家突然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2009年7月被告回到家中,在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到娘家,并于2009年8月从其娘家出走。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现被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对被告叔叔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缺乏沟通、交流,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林海
审判员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某牛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马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