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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廷荣,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于2010年5月16日死亡。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因段某某于2010年5月16日死亡,原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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