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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上诉人雷某某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雷某某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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