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上诉人雷某某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雷某某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