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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生、靳某、侯某戊、卢某赛、卢某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x.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重,民事赔偿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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