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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

原告陈xx。

原告李x。

原告李xx。

原告邱xx。

原告李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负责人崔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依法追加陈xx、李x、李xx、邱xx、李xx为本案原告。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时。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时,原告陈xx、李x、李xx、邱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该五原告应按撤诉处理。

后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以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陈xx、李x、李xx、邱xx、李xx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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