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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本案于200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易a,女;因本案于200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易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易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易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A装潢商行”内将8张光碟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蔡a,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张a、易a放置于摊位及闵行区X村X队的190张光碟被一并缴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出售给蔡a的8张光碟中7张为淫秽片,上述被缴获的190张光碟中182张属淫秽片。

嗣后,被告人张a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出售淫秽光碟的犯罪嫌疑人俞a、郭a。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易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a、王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易a结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共计l89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易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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