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梁xx、朱xx。
被告秦x。
被告马xx。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xx诉被告秦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秦x所有位于x区x路东、x路南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合同编号:(略))一套。
2011年2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本院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6月29日,原告高xx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高xx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秦x所有位于x区x路东、x路南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合同编号:x)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