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融洽,再加上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尽孝道,父母、亲戚对被告很是不满,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恳请法院依法裁决,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某辩称:1、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夫妻双方的感情很好,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2、原告并未提起财产,如若离婚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对婚姻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双方需要加强思想沟通。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永祥

审判员李艳喜

审判员王某琪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孟利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