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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以“其只参与盗窃一辆面包车,且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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