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田某,男
被告陈某甲,男
被告陈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年籍见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甲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陈某乙对被告陈某甲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