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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告田某,男

被告陈某甲,男

被告陈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年籍见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甲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陈某乙对被告陈某甲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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