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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2人诈骗、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豪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业务员,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乡万年台行政村。因本案于2010年2月5日被抓获,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豪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业务员,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张某预谋后,互有分工,由被告人周某利用其担任上海豪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业务员的身份带领上海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的员工姚某看房,被告人张某冒充本区湖畔天地小区X号X室房主并化名王某与姚某电话联系,后以王某的名义与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上海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租房款人民币7,200元及中介费人民币630元。

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张某经预谋,利用二人担任上海豪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本区房地产交易某心将陈某付给上海豪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中介费人民币7,500元占为己有后逃跑。

2010年1月25日、2月5日,被告人张某、周某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均已将上述赃款退出,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徐某、史某、陈某、孙某甲、李某、易某、张某、孙某乙的证言,收据、银行电子回单、房屋租赁合同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张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张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陆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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