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城泉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毓恬花园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城泉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陈某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城泉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城泉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城泉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璐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