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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妻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甲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分别于2010年7月、9月、11月、12月各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需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8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2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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