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1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