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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向伟、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6日,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撞住吴xx,造成吴xx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穆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穆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34元。

被告人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平桐公路(原许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钢市X路段时,撞住正在道路上检查交通规费的运管所职工吴xx,造成吴xx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穆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12月4日,吴xx的伤情被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体重伤;八级伤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穆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穆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此款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穆某某供述;2、被害人吴xx陈述;3、证人朱xx、黄xx、院xx、李xx、张xx、宋xx证言;4、书证(1)、穆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交通事故现场图;(3)、鉴定申请:证实吴xx于2005年11月30日向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申请作事故伤残及伤情鉴定。(4)、关于吴x年交通事故伤害详细经过的说明;(5)、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未发现穆某某已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5、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6、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循证司鉴所(2005)临鉴字第106、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吴xx人体重伤,八级伤残;7、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穆某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穆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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