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1年9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分公司制样室负责人的便利,弄虚作假提高供矿户刘某刚矿石铝硅比点数,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共两次收受供矿户刘某刚现金x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追缴。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叶某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及职务证明,缴款收据,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有股份公司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