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57岁。
委托代理人:孙君慈,北京市天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乾、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峰
代理审判员尤薇
代理审判员张超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