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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乙、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曾用名张X,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春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张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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