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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乙(曾用名付X),男,22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付某乙伙同罗某、刘某丙、吴某、贾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黄某某、刘某戊、陈某明(十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归德南路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天香美食城喝酒时滋事,无故将廉某辉、陈某灏、刘某戊威打伤并将饭店的东西砸坏,经法医鉴定廉某辉、陈某灏的伤情构成轻伤,刘某戊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损毁物品价值36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罗某、刘某丙、吴某、贾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丁、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廉某、陈某、刘某戊X等人的陈某;4、证人杨某、张XX等人的证言;5、法医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乙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付某乙伙同罗某、刘某丙、吴某、贾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黄某某、刘某戊、陈某明(十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归德南路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天香美食城喝酒时滋事,无故将廉某辉、陈某灏、刘某戊威打伤并将饭店的东西砸坏,经法医鉴定廉某辉、陈某灏的伤情构成轻伤,刘某戊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损毁物品价值36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乙供述证实,2010年11月底一天晚上,和罗某、刘某丙、吴某、贾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丁等几个人在天香美食城吃饭,吃饭过程中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罗某、刘某丙、贾某就过去了,其也跟了过去,罗某先打了对方,双方就打了起来,我用啤酒瓶砸了对方一个人,后老板关了卷闸门,我们将门撞开就跑了。

2、同案犯罗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21时许,同刘某丙、吴某、李某某、贾某、陈某某、张某丁、黄某某、付某乙、刘某戊等人,在归德南路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天香美食城喝酒时,因隔壁房间的一个啤酒瓶盖子蹦到我们桌上,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用啤酒瓶乱砸,把对方两个人砸倒在地,并将饭店二个房间的餐具砸坏。

3、同案犯刘某丙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和罗某、吴某、贾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丁等几个人在天香美食城吃饭,吃饭过程中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差点落到其头上,张某丁和黄某某就去了隔壁,之后罗某去隔壁房间找事,双方发生厮打,我们这方的人和对方打了起来,用啤酒瓶、凳某、盘子乱打乱砸,把对方两个男子砸倒在地,还砸了饭店里的桌子和物品。

4、同案犯吴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和罗某、刘某丙、贾某、张某丁等人在天香美食城吃饭,吃饭过程中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子,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对方二个男子被我们砸倒在地,身上都是血。

5、同案犯贾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同刘某丙、罗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丁等人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双方发生纠纷,刘某丙让我打电话叫人,我就打电话叫刘某戊带几个人过来,几分钟后刘某戊带了五六个人过去了,双方发生了厮打,有用拳头打的、用脚跺的,用啤酒瓶砸的,没大会把对方的人打倒了,又把饭店里的东西砸的乱七八糟,打过后正准备跑,饭店卷闸门被关住了,其和刘某戊、罗某等人把门弄开后跑了。

6、同案犯陈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同刘某丙、罗某、贾某、李某某、张某丁等十来个人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期间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厮打,我们这边的人用拳脚、啤酒瓶乱打对方,把对方打倒在地,身上都是血,又把饭店里二个房间的餐具全部砸坏。

7、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上20时许,同刘某丙、罗某、贾某、陈某某等人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期间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厮打,我们这边的人用板凳、盘子、啤酒瓶乱打乱砸起来,把对方打倒了。

8、同案犯张某丁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上21时许,同刘某丙、罗某、黄某某、贾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与别人发生纠纷、厮打,我用盘子和碗乱砸对方。

9、同案犯黄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上22时许,同刘某丙、罗某、贾某、张某丁等人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期间隔壁房间里飞过来一个啤酒瓶盖,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厮打,打的很乱,用啤酒瓶、盘子、凳某乱砸,我用脚跺了对方。

10、同案犯陈某明供述证实,2010年11月21时晚,张某丁给其打电话说,和别人在天香美食城打架,让其赶紧过去,到地方后吴某喊打,其就拳打脚踢,到现场去的人都参与打了,并砸了饭店里的东西。

11、同案犯刘某戊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一天晚,贾某打电话说,和别人在天香美食城打架,让其赶紧过去,到地方后双方正打着,其就跟着打开了,老板看砸了饭店里的东西,就关了卷闸门,我们将门撞开就跑了。

12、被害人廉某陈某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其和朋友陈某灏等人在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天香美食城吃饭,在开啤酒瓶时瓶盖蹦到另一房间,那个房间的人就骂一阵,当时见对方人多也没吭声,然后罗某过来就打了陈某灏一耳光,其他人见罗某打了,就一哄而上,用啤酒瓶乱砸其这方的人,人被打倒后,他们又砸饭店的东西。

13、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在天香美食城吃饭时,因开啤酒瓶时瓶盖蹦到另一房间,被另外房间的人殴打致伤。

14、被害人刘某戊X陈某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在天香美食城吃饭时无故被他人殴打。

15、被害人朱XX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上,其当时在吧台站着,可能因为扔东西的事,刘某丙与隔壁房间的人发生打架,与刘某丙在一起的一个人,先照隔壁房间一个人脸上打一巴掌,紧接着与刘某丙一起的人都用啤酒瓶朝对方身上乱砸,还把饭店里的桌子、凳某、餐具、店门砸坏,后来就关门报警了。他们把门弄开后见谁打谁。

16、被害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其家天香美食饭店有客人发生打架,把酒店里的东西砸了。

17、证人刘某戊、余某、袁某证言均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在天香美食城无故被人殴打,不构成轻微伤。

18、证人廉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听说其哥廉某辉在天香美食城吃饭被人殴打。

19、证人张XX证实,2010年11月21日晚,在天香美食城饭店吃饭,因隔壁包间开啤酒瓶时,瓶盖抛到其包间,罗某过去打了对方的人一巴掌,双方发生厮打,然后刘某丙、罗某、付某己、张某丁、贾某等人就掂啤酒瓶乱砸对方,砸饭店里的东西。饭店老板一拉架,这方的人就打老板,后来卷闸门关住了,他们几个就砸门,开门后就跑了。

20、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廉某辉牙齿露髓构成轻伤。陈某灏心脏瓣膜损伤属轻伤范畴。

2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饭店被毁坏物品价值3650元。

22、协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付某乙与廉某辉、陈某灏达成调解协某,被告人付某乙赔偿廉某辉x元、陈某灏x元,廉某辉、陈某灏对付某乙的行为予以了解,不再要求追究付某乙的法律责任。

23、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罗某、刘某丙、吴某、贾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黄某某、刘某戊、陈某明因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刑。

24、悔过书证实,被告人付某乙对参与寻衅滋事感到后悔,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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