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爱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汪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传辉、被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0年9月14日,被告文某驾驶湘x号拖拉机从陈二乡X乡胜利方向,行驶至黎家村X组路段时,遇原告步行至此,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湘x号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在超越原告时致拖拉机上安装的起重吊臂将原告挂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临澧交警队”)认定被告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临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其伤情经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原告如下损失:医疗费14961.23元{住院医疗费14961.23元+后期门诊(15周×7天/周-35天)×30元/天}、误某4765.4元(16565.7元/年÷365天/年×15周×7天/周)、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2元/天×35天)、护理费2100元(50元/天×6周×7天/周)、伤残赔偿金33131.4元(16565.7元/年×20年×10%)、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3378.03元。被告仅赔偿部分的医疗费,现要求被告文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2、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户籍情况;

3、临澧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原告对此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4、伤残评定意见书1份和鉴定费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伤残情况及鉴定情况;

5、临澧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6、临澧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诊断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伤害的事实;

7、医药费收据1份,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共花去医疗费14961.23元的事实;

8、欠条1张,拟证明文某云代被告文某赔偿给原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下欠原告杨某医疗费6561元的事实。

被告文某辩称:一、事故当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他是教师,已经得到工伤保险赔付;二、本次事故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出院后,从未与被告交涉赔偿事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临澧交警队认定没有勘验现场,被告未签字,交警认定有误;四、伤残评定意见书对原告的伤情鉴定过重,鉴定的时间、过程不合法。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杨某出具的收到文某云给付1000元的收据1张,拟证明文某云给付杨某1000元钱的事实;

2、杨某和文某云给付现金的账目1张,拟证明文某云给付杨某多笔现金的事实,不欠原告的住院医疗费。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被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为临澧交警队认定没有勘验现场,被告也未签字,认定结论有误。本院认为临澧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临澧交警队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某证,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认为伤残评定意见书对原告的伤情鉴定过重,鉴定的时间、过程不合法,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为,双方对住院医疗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的父亲对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出具了欠条(原告提交的证据8),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付清了原告的住院医疗费,故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同时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2010年9月14日18时20分,被告文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的拖拉机,从陈二乡圩场驶往胜利方向,行驶至陈二乡X组路段时,遇原告杨某在前方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由于被告文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超越行人时导致拖拉机上的起重机吊臂将原告杨某刮倒在地,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9月15日,临澧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略)号,认定:1、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当事人杨某的交通行为无过错,对事故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临澧县人民医院住院35天,住院医疗费14961.23元。被告文某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2010年10月19日,原告出院后,被告的父亲文某云代替被告文某对原告的住院医疗费进行了结算,文某云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到杨某师医疗费6561元,欠款人文某云,(10月底付清),2010年10月19日”。2010年11月16日,被告的父亲文某云支付原告1000元,原告向文某云出具收条“收到文某云现金壹仟元,杨某,2010年11月16日”。

2011年5月26日,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受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原告伤情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一、(1)右侧额叶及左侧列叶闹挫裂伤;(2)枕骨及额骨骨折;(3)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4)右侧额部软组织挫裂伤。伤后八月仍感反复发作性头晕痛、记忆力严重减退;脑电图提示:轻度异常脑电图;目前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根据x-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1.a条之规定,伤者所受损伤已构成X级(十级)交通伤残。二、伤者医疗终结时间(劳动力误某日)按15周某算、医疗陪护1人,时间6周;医疗终结期内门诊后续药品费用凭有效医疗收据或按每日30元酌定,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实际结算。

原告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被告文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x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临澧交警队作出的被告文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的认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残,遭受了一定精神痛苦,故应予精神抚慰,结合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举证情况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湖南某统计局公布数据依法对其损失核定为:住院医疗费14961.23元、后期医疗费(15周×7天/周-35天)×30元/天}、误某4765.4元(16565.7元/年÷365天/年×15周×7天/周)、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2元/天×35天)、护理费2100元(50元/天×6周×7天/周)、伤残赔偿金33131.4元(16565.7元/年×20年×10%)、鉴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2878.03元。因被告赔偿了部分的住院医疗费,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477.80元(62878.03元-14961.23元+5561元)。被告以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已经得到工伤保险赔付的抗辩理由,因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受伤住院后,因系头部受伤,其伤害后果,未能当时发现,应待伤情稳定后,再对伤情做出鉴定,原告的伤情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其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53477.8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杨某负担88元,被告文某负担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当自本案生效法律文某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