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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汤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月1日举行婚礼,2005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故双方于2006年7月搬至被告娘家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被告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为此双方为治病花钱时有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对经济补偿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汤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乙一次性给付被告汤某某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此款已当庭给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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