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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密市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迎洲,河南长胜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新密市新华法律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出生于(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新密市新华法律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新密市新华法律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因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紫娟

审判员李某国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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