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
被告高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25日凌晨0时50分,在本市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已凭据支付原告黄某乙医疗费、车辆修理费;
二、被告高某应于2010年6月2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误工费、物损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