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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赵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3-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28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汉族,初中文化,工商个体户,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7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飞、赵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蔡慕云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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