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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梅溪解放大街X号。

负责人林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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