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退休职工,系曹某某之夫。
被告南郑县X镇石拱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院院长。
曹某某与南郑县X镇石拱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确认。
一、南郑县X镇石拱卫生院除已支付曹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外,再赔偿曹某某护理、营养、门诊检查、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x元,限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二、此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一次性处理终结。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梁山镇石拱卫生院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军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