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