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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陳清怡   文号:97年度除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

┌──────────────────────────────────────────────────────┐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00│鉅登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7月31日│7,800元│AV(略)││

│1││屋分行│││││

├─┼─────────┼─────────┼───────────┼────────┼────────┼──┤

│00│林家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5月31日│36,475元│AA(略)││

│2││屋分行│││││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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