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蔡某亮,男,汉族,46岁,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王月桥社区。
申请人孙某某,女,41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忽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41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4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忽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某亮于2010年3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蔡某亮称,法院依申请人孙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许昌县电业局文苑综合楼X单元X楼北户的一套房屋是案外人以张某某的名义在许昌县电业局集资的,房款是案外人支付的,有案外人与张某某于2009年元月签订的带购房协议证明。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许昌县电业公司收款收据显示房款缴纳人为张某某,从电业局调取的住户名单显示文苑综合楼X单元X楼北户为张某某,对蔡某亮询问笔录也证明该房屋一直由张某某居住。2008年11月17日,法院审理期间对张某某位于许昌县电业局文苑综合楼X单元X楼北户房产进行了查封,张某某一直未提出异议。案外人蔡某亮提交的其与张某某签订的代购房协议是在查封后的2009年元月2日签订的,不能对抗法院对张某某房产的裁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蔡某亮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长金
审判员张明宇
审判员张远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柴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