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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X组。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辨称,愿与原告孙某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5月6日婚生小孩张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由被告张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张某不要求原告孙某负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孙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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