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X组。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辨称,愿与原告孙某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5月6日婚生小孩张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由被告张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张某不要求原告孙某负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孙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