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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顾某医疗费人民币x.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9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其中由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该款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余款人民币x.49元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李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x.49元,该款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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