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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丁、徐某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男,汉族,1942年3月20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徐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徐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徐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乙、原审被告徐某丁、徐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徐某乙于2009年6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位于冉屯路X号楼X单元东户四分之一的房产价款归徐某乙所有。2、被继承人的现金9181.95元归徐某乙所有。3、该房的房租5250元归徐某乙所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甲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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