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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乙签订的坐落上海市X村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上海市X村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和被告刘某乙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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