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平引其、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0年7月5日申请撤回对平引其的诉讼。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陈某12万元;
二、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11.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5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0年7月15日前支付;
如被告周某逾期未付款,则原告陈某可以就14.5万元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薄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