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仲某。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
住所地:渭南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某委员会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渭仲某字(2011)第X号裁决书,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本金x.99元、利息x元、仲某费x元和差旅费3000元共计x.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仲某委员会渭仲某字(2011)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