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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翰偉及另一人訴馮北泰及另一人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法官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任懿君   文号:CACV86/2007

CACV8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6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3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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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梁翰偉

第二原告人

梁偉鴻

第六被告人

馮北泰(已身故)

第七被告人

姚啟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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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8年3月20日

判決日期:2008年3月2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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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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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第一原告人就本庭2008年1月11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許可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進行上訴。他亦要求法庭暫緩執行有關判決。本庭已在聆訊當日駁回申請。

2.本庭在2008年1月11日所處理的上訴議題是被告人所提出有關針對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駁回被告人反申索的上訴。本庭並無處理有關原告人本身申索被周法官撤銷一事。第一原告人在本申請重複有關他及其家人管有涉案物業一事,這與本庭所處理的議題無關。

3.第一原告人未能顯示本申請符合《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條的要求。本案並無任何証據顯示涉案物業的價值達$1,000,000.00或以上。另外,本庭只是就周法官拒絕頒發‘管有命令’作出裁決,這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上訴議題或案件涉及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4.故此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及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本庭命令第一原告人支付第七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由於本申請毫無理據,故此本庭命令有關訟費需按彌償基準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七被告人:由陳祝律師行轉聘歐陽浩榮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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