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被上诉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退回上诉人季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