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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平舆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吴某山,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第一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7.056‰,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在2010年1月23日还款付息。现已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请求:一、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200万元及利息。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辩称,借款该还,但暂时无资金,要求延期一年还款或卖机器还款。

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承认与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给原告有个保证承诺,如偿还必须在第一被告完全不能偿还时才用第二被告资金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贷款月利率为7.056‰,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还息x元;2009年12月7日还息x元;2009年12月27日还息x.40元;2010年3月11日还息x.60元;2010年3月31日还息x.40元,但本金20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借据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某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贷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凭,故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2010年3月31日起算。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如偿还必须在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完全不能偿还时才用其公司资金偿还。因其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对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舆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31日起计息)。被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平舆县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新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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