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人,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1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14时20分,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豫x号面包车沿淇县高罗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淇县X路西300米处时,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夏某昌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电动车乘车人夏某某受伤,夏某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某昌系因车祸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已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葛某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10月13日14时20分开车肇事经过;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其陈述内容于被告人葛某供述相互印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附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4、淇县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5、淇县公安局车辆痕迹鉴定书附照片:证明两车相撞情况;6、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淇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夏某昌系因车祸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8、淇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夏某某受伤住院情况;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某、经济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夏某某经济损失x元,赔偿被害人夏某昌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10、(略)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夏某昌家庭情况;11、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12、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葛某有驾驶资格;13、被告人葛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葛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葛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树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