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云,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