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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蹿至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菜市场余某某佐料店铺内,将余某某咖啡色女式包盗走,内有现金1300元等物品。案发后赃物未追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能互相印证,且与失主余某某陈某相一致。并有被告人前科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0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路爱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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