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小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