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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教育书店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退休教师,退休前系陕西省凤县文教局教研室英语教师,住(略)。

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路X号X楼。

被告宝鸡市教育书店,住所地宝鸡市X路。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教育书店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已向其赔礼道歉并作出经济赔偿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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