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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41岁。

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05年4月,原告购买宇通客车两辆,后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购买的上述宇通客车,每月租金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原告的两辆宇通客车,并支付租金6万元(暂保留向被告要求支付其余租金的诉权)。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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