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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刘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39岁。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男,37岁。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系镇平县X路局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担负着对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截、引导职责。2010年7月29日13时许,二被告人在312国道收费站东x+350M处流动超限超载检测点值勤时,司机刘××驾驶严重超限的豫x号货车从西向东通过检测点,周某某、刘某在对该车拦截、引导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车闯站继续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朱××等四人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认定,严重超载是导致该车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截引导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潘某某的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天被告人对肇事车辆也进行了拦截,但该车闯出,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法人员不准扒车和强行追车的方法执法,被告人属履行职责不到位。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审判。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侯某某的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制裁。3、被告人系初犯,以前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系镇平县X路局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担负着对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截、引导职责。2010年7月29日13时许,二被告人在312国道镇平境x+350M处流动超限超载检测点值勤,司机刘××驾驶严重超限的豫x号货车从西向东通过检测点时,周某某、刘某在对该车拦截、引导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车闯站继续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朱××等四人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认定,严重超载是导致该车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供述,证人赵×、吕××、卢××、刘××等人证言,车辆超载情况说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疑似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截、引导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人民的利益造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出庭公诉人也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代理审判员何芳

代理审判员田照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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