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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3-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行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为负全责,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政确认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依法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应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故请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所作的特殊规定,并未废止,本案应当适用本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依据不足,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I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赖冠辉

审判员王滑明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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