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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秦某甲因与秦某乙、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又名秦某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秦某甲因与秦某乙、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秦某甲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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