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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生气。现被告已外出打工四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一人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苏某X年X月X日出生,儿子苏某祥2001年7月20出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已外出打工四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条机柜一套。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自己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外出打工四年未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自己的婚前财产,属自行行使处分权。两个孩子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二、女儿苏某由原告万某某抚养,儿子苏某祥由被告苏某某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清淮

审判员李中良

审判员刘启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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