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许传甫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及原审原告许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甫、男、60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柿树园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人许营、男、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许传甫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及原审原告许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经柿树园村X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把集体的土地分给村民承包。原告许传甫、许营各分得柿树园北岭南北宽4.2米、东西长39米的土地。柿树园其他村民分得的土地均已进行耕种,只有被告蔡某阻拦不让二原告耕种。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在现场查看时,查明该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土门村委使用的。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土门村委颁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柿树园村委对争议的土地无发包权。

原审法院认为,柿树园村委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老河乡X村委,柿树园村X组无权对自己,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发包。二原告认为,土门村委应当返还柿树园的土地5亩,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此,原告许传甫、许营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许传甫、许营的起诉。

上诉人许传甫上诉陈,2008年2月分了北岭的土地5亩多,南边大部分村民都已经种上了,其分到蔡某房子南半部,蔡某不让其耕种,村委还欠柿树园村X组X亩土地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许传甫、许营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许传甫、许营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许传甫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招樍t

审判员万广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