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29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苌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21日。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苌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